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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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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为“Lowspeed Automated Driving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LSAD”)。

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是一个由积极投身于无人驾驶事业,从事低速无人驾驶产业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用户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联盟坚持创新、合作、发展、共赢的原则,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联盟宗旨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搭建产、学、研、资、用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集成应用和维修服务水平,提升低速无人驾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水平,完善我国无人驾驶产业链,促进我国低速无人驾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二)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供行业资讯服务;

(三)收集、统计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态势,发布行业研究咨询报告;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行业制定行业行规,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

(五)促进联盟成员间的资源共享,资金、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关系,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六)大力推动运动控制行业上下游的深入合作、产需对接和区域合作,加速低速无人驾驶技术与产品的普及应用;

(七)协助联盟成员单位产品认证、质量检测、品牌建设等行业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八)总结经验,加强推广,搭建我国低速无人驾驶产业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平台,推动国内外产、学、研、资、用合作,增强联盟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

(九)加强与国(境)外无人驾驶组织联系和沟通,促进国际、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提升中国低速无人驾驶的影响力;

(十)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及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成员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成员大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工作组。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联盟变更和终止事宜;

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成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半数以上的单位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联盟主席团;

3、审议联盟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工作报告;

5、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向成员大会报告;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9、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单位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两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盟成员数量的四分之一。普通成员单位加入满一年,且积极参与联盟各项活动,履行成员义务,可向秘书处提交加入理事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由联盟秘书处提名、成员单位自愿申请,成员大会投票通过。理事会企业类成员单位须具备较强的区域影响力、在其所属的产业链环节属于龙头单位,技术及产品具有一定特色并占据国内较大市场份额。

第十三条  联盟设研发和产业执行主席各1名,副主席若干名,由联盟主席团协商分工。联盟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负责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负责签署联盟有关重要文件。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联盟主席每届任期为两年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联盟主席任职资格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机器人(AGV)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贡献突出;

3、具有高级职称;

4、热心联盟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联盟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联盟依托机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由联盟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职责:

1、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成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联盟成员单位日常服务与管理;

5、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的申请;

7、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依托机构负责人担任。职责是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提名副秘书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根据发展需求,联盟下设若干工作组,可配备必要的办事机构、设备和人员。

第十九条  根据发展需求,经常务理事会通过,联盟可适时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

(一)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

(二)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三)从事或准备从事无人驾驶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个人和组织机构;

(四)无人驾驶的相关用户企业;

(五) 联盟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

(六)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为联盟成员;

(二)对低速无人驾驶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三)全体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后,由理事会向联盟代表大会提名,联盟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四)联盟主要发起单位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使用联盟成员标识的权利;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联盟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4、优先或优惠获得联盟技术研发成果、标准研制成果等的权利;

5、优先或优惠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与获得联盟各类服务的权利;

6、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2、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形象;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任务;

4、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加入

成员单位申请加入流程:

(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填写《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成员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按照《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章程》进行资格审核;

(三)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成员牌匾。

理事单位或个人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须为联盟成员;

(二)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理事申请表》;

(三)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四)审议通过即成为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理事,享受理事权利和义务,联盟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理事单位牌匾。

副理事长申请流程:

(一)申请须为联盟理事;

(二)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申请表》;

(三)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低速无人驾驶领域的行业地位、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四)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五)理事会讨论并决议。理事会通过后,即成为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牌匾。

第二十五条  联盟成员退出

(一)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年费。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成员资格;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的,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不缴纳会费的成员,秘书处将通知劝其退出,十日内未书面回复退出通知的,经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退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向秘书处书面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资格;

(四)注销/取消成员资格后,联盟不返还该单位已交纳的年费和赞助费等。

第二十六条  联盟成员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及用途

(一)联盟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来自联盟成员交纳的会费以及赞助等。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联盟会费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二)联盟经费必须遵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三)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成员大会的监督。

(四)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终止前,须由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21年9月8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