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实施!深圳出台全国首部智能网联汽车法规

时间:2022-07-07

来源: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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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将成为无人驾驶行业加速发展的重要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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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深圳在新兴产业领域的重要立法,也是我国首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推动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率先立法,为全国各省提供借鉴经验

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成为全球的创新热点,我国也加速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应用进程。在国家政策指引下,各地政府积极响应,陆续建立了一批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示范区。

据新战略低速无人驾驶产业研究所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长沙、无锡、重庆、厦门、南京、济南、成都、合肥、沧州、芜湖、淄博等近20个“双智”(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城市)试点城市。


第一梯队城市中,北京、上海在各个指标方面处于全面优势,广州整体发展平衡,各项指标处于领先水平,深圳得益于智能网联汽车立法等优势,在政策方面优势显著。

据了解,深圳自动驾驶相关企业占全国两成,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立法,深圳最早于2021年1月就率先在坪山区就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展开立法调研。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通过“三审”正式发布,为全国其他省市加快自动驾驶立法提供了参考。

关注痛点,克服行业多个应用落地障碍

伴随自动驾驶产业发展,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显然不适合行业发展需要,也成为自动驾驶车辆应用落地的痛点。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10章、60条,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车路协同基础设施、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等多个方面,对智能网联汽车作出了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

其中几点值得行业关注:

·划区开展测试应用,部分车辆可不配备驾驶人

《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应当按规定配备驾驶人。但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经相关部门审批,在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对测试区域的规定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选择路段、区域、时段进行测试,同时在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完善的行政区,可以在申请评估程序后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

·实行产品准入管理制度,鼓励团体标准制定

《条例》规定,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基于此,深圳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借鉴国际先进标准,结合实际,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及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机构、院校的专业人员,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团体标准。

目前,低速无人驾驶产业联盟聚焦低速场景,已率先启动《低速无人车移动底盘通用技术条件》和《低速无人驾驶清扫车安全规范》两项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未来也将着力健全其他智能网联车辆相关标准。

·明确自动驾驶出事故谁担责

《条例》规定,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在人工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操作不当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没有不当操作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违法情形的,对操作不当的乘车人进行处罚,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操作不当的乘车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乘车人或者乘车人没有操作不当的,依法对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进行处罚;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强调数据保护,禁止非法采集数据

《条例》规定,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损毁,并制定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方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安全数据及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的情况时,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总的来说,《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是全国首个对L3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权责、定义等重要议题进行详细划分的官方管理文件,将成为国内自动驾驶行业向全无人驾驶加速发展的重要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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